药品补充注册及再注册法规之间是否矛盾
注册申报

 1、《药品管理法》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注册事项的第7项 :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上述两个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 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如果企业完全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改变生产工艺变更的相关研究,研究的数据证明生产工艺变更前后的药品质量是一致的,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影响药品质量,那么这种变更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法规的要求应该不需要进行补充注册。  但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附件5《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境内生产药品 的第5项中规定“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工艺改变不需要进行补充注册,就没有批准证明文件,再注册中又需要提供,这是个矛盾,该如何处理。

2016-01-08 11:03 无机     
2个回答

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能否等同于 改变工艺后,药品质量不变 就认为没有改变,不需要审评? 改变是过程,不变是终点,变与不变不是企业评价。 目前只是度怎么把控

2016-01-13 10:24 gongq     

这确实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药品注册管理法》对于上市后变更是按行政审批权限划分,而FDA和欧盟均是按照变更的风险级别管理 ,《药品注册管理法》具有强制约束力,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指导原则》仅是技术指南,对于生产工艺变更目前根据法规原则上都是要通过CDE审批,否则就会出现这些矛盾的情况。只有等新版注册管理法重新对变更研究注册申报及再注册条款进行调整并颁布实施才会有本质的改善。

2016-01-13 08:48 识林-梧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