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辅包供应商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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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化药,1类药,计划生产临床2期产品阶段,由于一个辅料供应商是国外的,不易管理,而且价格,供货周期等原因,我们准备变更这个辅料的供应商。 那么我们计划变更成国内的供应商,但筛了好几家,发现使用国内的这些供应商的辅料(辅料本身的一些杂质)及用这些辅料生产的产品中产生的杂质比临床1期用的国外的供应商的要大一些,而且也会多出几个杂质,但是如果我们能证明变更供应商后,长期条件下24个月(之前IND就是报24个月),这些杂质都在拟定的限度标准内,是否可以?
也即,变更辅料供应商后,虽然比变更之前差了,但是在效期内还是符合拟定标准内,这样的变更是否可以? 而且,另外,由于牵涉到所使用的API(工艺,设备,物料供应商等)变更,制剂生产场地变更,制剂分析方法变更,制剂包材变更,制剂辅料供应商变更等一起变,我们是准备进行补充申请的。 而且我们将还计划进行长毒试验(准备开始做了,但是,到但是,这次长毒领导们讨论是使用较纯的API做,比1期用的API纯)。

各位老师,再插个题外话,如果产品已经上市了,变更原辅包辅供应商后,虽然比变更之前差了,但是在效期内还是符合拟定标准内,这样的变更又是否可以被接受?

2024-04-15 14:22 匿名     
1个回答

《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提及药学变更评估一般原则就是风险评估,根据可能产生的影响来研究,列举的实例中没有提到变更辅料供应商,只说了新辅料的工艺。那么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辅料的供应商,但是辅料的技术等级不变,辅料的质量不降低。”属于微小变更。描述提到备选供应商杂质个数多的检出量都多了,但是在质量标准范围内,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结果影响较小就年报,影响大就补充申请。同时涉及多个变更还包括了重大,其实可以合并报补充申请。

2024-04-16 16:32 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