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里面要求合格供应商目录里面,要包含质量标准?
QA
各位老师,GMP里面要求合格供应商目录里面,要包含质量标准,如果在临床阶段,是否不是太合适。
比如,临床阶段,自己的质量标准有可能就是一个鉴别。
1、甲方标准很少(就一个鉴别)。
2、而供应商(乙方)的是他们的登记注册标准,但可能甲方有额外的其他要求。 这个额外要求也不在乙方的标准中。
3、难道为了这个特殊要求在甲方中的质量标准中加上?那么甲方没办法检验呢(由于仪器或其他等原因)。
这时候我们双方签署质量协议的时候,我们要附几个标准,如果这些标准都不包含这个要求,难道需要再附额外一个的要求在里面?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合格供应商清单中,要有“质量标准”如何索引呢?很难索引啊
3个回答
新药的研发是从简单到复杂的,对应的质量管理也可以根据产品所在阶段进行特殊的规定。
对于临床阶段,要看贵公司的质量体系是GMP体系还是研发质量体系,如果是GMP体系,需要按照GMP体系中文件的规定要求来执行。如果是研发体系,可以将供应商管理文件写的相对奔放一点,供应商资料中的有时候可以不考虑收集,提供供应商的COA即可,或仅添加供应商的标准。后续随着产品研究的不断深入,对原辅包的不断理解和确认,尽量在工艺验证前需要由完整的供应商资料。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将该部分工作前置到III样品生产前,不能因为最红供应商有问题,导致III期样品和工艺验证或最后商业化样品所用的原辅包有差异。
纵观来讲,早期临床阶段原辅包、试剂等的管理相对可以松一些,随着后续II/III期临床的不断开展,逐渐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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