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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GMP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二百八十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第二百九十二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7.7 委托方应当监督和评估受托方的表现,并确定和实施任何必要的改进。
综合以上法规考量,基于风险对委托检验的服务商进行评级,定期进行回顾,回顾的内容包括:资质资料合规性(效期)、现场审计缺陷和整改、官方审计历史(尤其涉及我司相关)、服务期间的异常事件(包括运输、样品、检测偏差或OO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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