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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学上分析,我认为不需要纳入设立限度,但是可以作为研究项积累数据。
1. 甲硫氨酸是人体必须氨基酸且不是人体自己合成的,本就需要补充。甲硫氨酸作为营养剂或是药品已经是成熟品种。如果按ADC的剂量计算了甲硫氨酸的每日量是安全的,就应该不必作为标准的控制项。
2. 甲硫氨酸加入是作为抗氧化剂,而抗氧化剂在制剂中的作用就是竞争性的先于API被氧气氧化。也就是说,做稳定性研究时甲硫氨酸发生变化也是正常的事情。或者说ADC的有效期长短一部分就受甲硫氨酸氧化快慢的影响。那就不太好在稳定性里制定标准限度。
但是应该在前期就要研究好在这个ADC中甲硫氨酸氧化后的杂质情况,以及是否会受ADC的影响而有其他反应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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