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申报时,检验方法的验证程度?
QC分析方法

请教各位,临床申报时,检验方法需要做验证吗,是全验证还是部分验证?可有法规或者指导原则对这个问题有解答?

2023-11-27 15:00 匿名     
6个回答

从理论上分析,早期临床的样品有可能后续发生较大的工艺变更。根本不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所以做方法验证只是做给自己看。
但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说,每个公司做法以及我们同一个公司不同部门的人理解都不是很相同。我觉得要看自己做的是国内还是国外,如果报国内的话早期临床阶段在非GMP实验室中简单做个溶液稳定性,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就可以了,这些项目已经可以作为一份预验证的报告出具了。包括很多CDE的老师也有类似的观点和文章。如果报国美的话建议研发QC实验室做。
但实际上,某些公司先做了一个简单的转移,方法转至研发qc后,研发qc的人又做了一个全面的验证。没办法,总有有钱的公司要争取自己的质量业界前茅。
2024-03-14 19:08 小孙     

1.  临床期间,药品对患者安全性考量因素更重,分析方法需要进行适当的验证才能进一步保障患者的安全性。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在放行中就有对分析方法验证状态的审核,所以肯定要是做的。

2. 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也说明了临床试验期间,通常生产工艺还不够成熟,对药品特性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所以还不具备充分验证的条件。所以一般只进行部分验证。

3. 临床阶段患者安全性考量更重,所以更多考虑安全性控制项目的验证项目,如专属性、灵敏度等。等工艺成熟了,具备充分验证条件了再完整验证(这时候通常临床已经做了。)具体可能参考《2023版药品GMP实施指南》(质量管理体系)。


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



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



《2023版药品GMP实施指南》(质量管理体系):


2023-12-01 13:53 任刁刁     

1. 参照2020年《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研究并制定临床试验样品质量标准,以表格形式提供相关检测项目和可接受限度要求。注意提供关键项目(例如有关物质、残留溶剂、金属催化剂残留、致突变杂质、溶出度/释放度、含量等)的具体分析方法,以及必要的方法学验证信息(例如至少包括专属性、灵敏度等)。

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检验报告。

2.  2023年4月26日,药品审评中心培训《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申请)前药学沟通交流技术要求及案例分析》:

共性问题:仅简单提供质量标准,缺少提供部分关键项目的分析方法、未提供关键项目分析方法必要的验证信息。

一般要求:参照《新药1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提供信息。注意提供关键项目(例如:有关物质、 残留溶剂、 金属催化剂残留、 致突变杂质、溶出度/释放度、 含炬等)的具体分析方法, 以及必要的方法学验证信息(例如至少包括专展性、 灵敏度等) 。(IND阶段不要求迸行全面的方法学验证, 但基本保证能看得见)

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 临床研究(如己制备)等批次)的检验报告。 (关注质量不熊桥接时的潜在安全性风险)。

2023-11-28 12:57 星耀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变更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3.07
3.2分析方法及验证部分的内容可以参考下。
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初步证实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对关键质量属性的检测方法,应结合质量属性的重要性及研发阶段开展相应的研究。若涉及,应建立敏感、特异性的检测方法对新增杂质或降解产物进行安全性分析。鼓励尽早建立能反映药物作用机制、经确认的分析方法来检测生物学活性。

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只是“初步证实检测方法的适用性”“鼓励尽早建立......、经确认的分析方法”,可以按风险管理的理念,临床前阶段做到什么程度

2023-11-28 18:00 silcoo     

这个要看哪个临床阶段,早期临床(Ⅰ期和Ⅱ期)跟Ⅲ期临床以及生物等效性肯定不一样。所因此分阶段考量,可以参考GMP指南2版:7.4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对于分析方法的要求。

2023-11-28 13:14 用户b0qx     

临床申报要分不同阶段去考虑。

  • 比如做申请 I 期临床,验证关键项即可。

依据可参考《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1.1.5质量控制

     应提供初步的质量标准,说明检查项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提供代表性图谱。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但至少应提供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验证信息

  • 若申报 III 期临床或上市,则做全验证。
  • 依据可参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第二百二十三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2023-11-28 15:16 烟花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