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生物制品,如果是重大变更,进行补充申请,一定要中检院开具报告才能做临床吗?,
QA注册申报处方与工艺
各位老师,
背景:我们是生物制品,前期临床我们用的西林瓶,IND批的也是西林瓶,用的中试生产工艺,然后关键临床期我们计划放大工艺,更换包材,然后开展关键临床期,主要有两个问题
1.我们这种变更自己做了包材相容性,包材更优没有更差,工艺也没有改变(虽然放大了),所以自己药学部门自己研究后评估为一般变更。注册部门,QA部门,临床部门比较怂不相信我们药学部门,按照以自己以前的经验总觉得心里没底(或者准确的说怕以后被追责,不自信,反正补充申请呗,花的又是自己的私人的钱与时间,何必要自己私人承担任何风险呢),所以要进行补充申请,那么需不需要CDE批准变更后,再开展关键临床? 开展临床前是不是样品必须中检院进行检测?
3.如果包材不进行变更,就是工艺放大工艺也没有改变(虽然放大了),所以自己药学部门自己研究后评估为一般变更,但是注册部门,QA部门,临床部门还是比较怂(或者说怕以后被追责,不自信,反正补充申请呗,花的又是自己的私人的钱与时间,何必要自己私人承担任何风险呢)那么是否需要进行补充申请呢?样品是否必须中检院进行检测?
如果是重大变更,进行补充申请,一定要中检院开具报告才能做临床吗?,那个法律,法规,规章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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