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料不同的工艺是否需要按照不同的登记号进行申报登记呢?
注册申报

原料药不同的工艺需要两个登记号,那么如果是辅料和包材呢,假如制定的质量标准一样,但是不同的工艺,是否也是不同的登记号?    另外,对于辅料,如果是不同的工艺,生产出来的辅料实际颗粒不一样,但是我们不把“颗粒”定入质量标准,那么它们质量标准不就一样了吗(我们自欺欺人),因为药典也没把“颗粒”定入质量标准,所以我们能自欺欺人。
     所以,不同的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检测都符合同一个质量标准(药典标准),是否可以同一个登记号呢?
     如果是不同的登记号,如果制剂厂商,对于颗粒并没有要求,即两个登记号的辅料都能满足制剂的要求,那么制剂商申报的时候可以写两个登记号的辅料吧?做工艺验证时,各至少用一批不同登记号的辅料,进行申报是否可行呢?

2023-11-02 22:19 匿名     
4个回答

第一个问题:原辅包登记的底层逻辑是同质量标准、同生产工艺、同生产场地。所以即便不把“颗粒”定入质量标准,同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生产工艺不同,是应该要不同的登记号进行管理的。
第二个问题:都两个登记号了,都符合辅料入场标准的前提下,就当两个辅料供应商的辅料用呗,为何不可?

2023-12-04 06:28 烟花珊月     

作为制剂使用端,说一点浅薄的理解:

(1)不同的工艺,辅料和包材可以有不同的登记号,这个在登记平台有很多案例,比如氯化钠和氯化钠(供注射用)。包括和辅包供应商沟通时,会发现对方其实有很多的“货号”,可能存在多个“货号”对应一个“登记号”的情况,那自然是都满足该“登记号”下申报资料中的相关描述,但又会因为制剂使用端的需求,略有不同。辅料可能还好,包材是很容易有这样的情况。

那可能就涉及到辅包企业对自己产品的管理模式,如何划分“货号”?如何获取“登记号”?

但如果辅包企业“自欺欺人”,制剂端可能会觉得辅包企业“管理混乱”,无法保证辅包的“质量稳定性”,那就涉及到制剂的供应商管理了~

(2)做工艺验证时,各至少用一批不同登记号的辅料进行申报,不行。

两个登记号就意味着是两个辅料,要正常的做完其中一个辅料的3批产品工艺验证,然后再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从“辅料变更供应商”的角度出发,参考研究内容,收集数据,充分说明2个登记号的辅料均满足制剂使用,整理递交申报,才有获批两个登记号辅料的机会。

——以上拙见,有错误请指正~

2023-11-03 10:20 贰雯丶     

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是法规漏洞,或者说国家局还没来得及整这一块。

 这么做不违规,但不好。应该要参考原料药不同工艺不同登记号,但目前这一块中国确实管理的不好。

2023-11-03 14:25 陆云     

1. 对辅料厂商来说,如果是已经有了一个工艺的产品做了登记,现在工艺有变化就应该是对已登记的做变更。如果你们又不想变更那就重新申报一个新的,但是在操作上没有这样必要吧。但是生产工艺变更必然会面临可比性研究的问题,你说的这个颗粒项目如果原来有出现过,那即使是变更审评时也会被提问。

2. 对制剂厂商来说,辅料写几个登记号的都不影响他申报,因为他提交的各项物料的标准是他自己决定的。但写了几个的登记号的辅料。 那工艺验证的时候是要都包括的。

2023-11-04 23:27 寒星苍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