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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了辅料的原液还会存放一定天数后再分成制剂,我认为是不行的。
按照GMP中特别强调的“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对于传统制剂,这里的产品成型往往就是,辅料添加完混合或者冻干后即为成型。而对于单抗的原液加入辅料后,从组成上就已经成型了。
再从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剂的稳定性来源于它的组成,再受包装容器的影响。在制剂这个体系内,蛋白和其他辅料相互间作用就决定了这蛋白的降解速度。不恰当的举例说,当我们把原液和三种辅料混合后放在玻璃瓶中,它的有效期至就是在2年后的今天。但按你说的这种做法,今天完成了混合,但在3个月后分装,会改变这个体系在3个月内仍然在缓慢降解的本质吗?把分装日期定为生产日期再按2年计算效期就不科学合理了。
如果你把定容日期改为生产日期当然也没有问题,但这个有效期就不适合再用原本加辅料后直接灌装的效期去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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