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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广东省局答复,供参考
问:明确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的批次范围,比如之前的验证批或者核查后生产的批次,符合放行条件的是否可以放行?
答:取得注册批件及同步进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个人认为符合《生产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上市销售。
验证批次是否可以销售,需要考虑两个大的原则。
1)MAH对产品负全面责任,MAH应对产品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2)GMP符合性,GMP不再发证,如果企业一直仍然按照GMP管理,这种情况下验证批次完全按照GMP生产,认为是符合GMP要求的,则保证了质量。对于验证批次,按照GMP生产,其批量和申报的商业批量一致,属于大生产,检验合格,则可以销售。但是这个解读存在地域差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具体沟通。(注:本问答来源于广东食药审评认证协会组织的专家答疑,可能仅适用于广东省)
问:对于上市后变更的补充申请,商业规模的研究验证批次是否也可以在取得补充申请批件(获准备案),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答:补充申请需要做符合性检查的,则按照NDA要求和操作。(注:本问答来源于广东食药审评认证协会组织的专家答疑,可能仅适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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