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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见以下)已明确委托,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之一是委托方必需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有详细考查(包括现场考核),因此委托生产前应进行现场审计。另外对于新厂房、设施、设备,建议更应该进行现场审计,确保该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现场管理以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而在工艺验证后再去审计发现缺陷再整改,不符合风险管理前瞻意识,另外换个思路,审计不是仅有一次,一般可考虑委托生产前一次,工艺验证驻场人员监督,工艺核查前再次审计,确保顺利通过注册现场核查。
GMP 2010年版
第二百八十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NMPA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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