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生物制品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如何理解?
厂房、设施、设备生产管理

关于鼓励生物制品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如何理解?是可以不自建,还是监管实际会要求自建生产线

2023-06-09 18:56 匿名     
2个回答

对于这一条。在3月网传的征求意见稿中:除疫苗、血液制品以外的其他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产能不足、需要增加委托生产地址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而在5月份国家局官网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鼓励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产能不足、需要增加委托生产地址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从这两稿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要求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的要求没变化。当然,最终以正式稿为准。

2023-06-12 21:04 用户b0qx     

回答:

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度,最好能够具备自行生产的能力,这个只是征求意见稿,以最终稿为准。生产许可是省局监管,各个省局的监管要求有一定差异,这个具体可以咨询省局。

2023-06-12 16:23 圣人有点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