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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
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
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
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
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
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
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
识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
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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