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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及指导原则的定义,指南的质量标准是指注册标准,因此对于内部自定义的内控标准(不在注册标准范围内)可不需进行注册申报活动(备案或审批),回到指南原则,变更分级主要是为了控制变更的风险,并执行与风险相匹配的控制措施(比如工艺验证、质量可比性研究等),对于内控指标若取消或删除,可参考指南进行相关的评定并比如相关内部研究是否已经充分,虽然删除或放宽内部指标不需注册申报,但内部还是需启动变更,一旦变更理由或研究不充分,也容易落下变更控制不足的潜在缺陷项(比如研究数据不充分)。
根据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关于质量标准的定义如下:质量标准(Specification):由一系列检定、分析方法和适当的验收标准组成,以数值限、范围或其他检查标准表示。质量标准是持有人拟定的并经过充分论证且由药政监管部门批准的关键质量标准。有量化指标的质量标准应设定具体上、下限。
根据《SAMR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0122》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测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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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也一直困扰我们,的确可能在草案时大家没有征求到这个权力,但我想大部分企业都是按非注册标准执行的。
但在第五节 制剂工艺变更中说到
中等变更:变更质控标准(包括原料药内控标准/制剂中间体内控标准 或生产过程控制)的分析方法,但不降低制剂的质量控制水平。
重大变更:放宽或删除已批准的质控标准(包括原料药内控标准/制剂 中间体内控标准或生产过程控制)。
这里面 就边生产过程控制 都至少做到了中等变更。
还有一个 中等变更:(1)变更不影响制剂关键质量属性的工艺参数。
看到 不影响 CQA 的 工艺参数,注意是PP 不是CPP,都是一个中等变更。
所以,但从变更指导原则来说,倡导的就是不要变,如果要变就至少中等起步。
再说实际操作: 为了确保合规性,尽量优化按中等变更来操作吧, 只能说现在的备案相对来说要简单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