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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标准文件要求包括物料基本信息,包括物料代码、供应商信息。(见GMP262条),这是文件硬性要求,至于这个项目是写具体信息还是见《物料代码表》或《合格供应商清单》,都有公司这样操作。
2、回到GMP要求,题主需要注意GMP条款的关联性,质量标准要求写物料代码和供应商,且在物料验收标签、合格供应商清单、物料质量标准文件、检验记录等都提到需注明批号、质量标准文件信息等,其目的之一是确保在物料检验时,参考标准及检验SOP准确无误。将物料代码和供应商信息见《XXX清单》是比较方便规避当供应商变更而质量标准不改变的情况下避免文件升版,但需要考虑一个风险问题是:当存在不同供应商或不同市场要求时,在样品检验时如何确保检验参考SOP及质量标准无误,如能有效控制(需要内控程序),一般监管也不会太纠结。见过有企业WMS与LIMS系统,在物料到货及请验时由系统控制样品分发、检验记录打印发放等,确保样品与检验记录一致。
-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2.质量标准的依据;
3.经批准的供应商;
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
(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
(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附录9 取样
- 第十九条 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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