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变更药用辅料供应商备案管理的通知
苏食药监注〔2013〕4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要求,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对药品制剂不改变药用辅料种类仅变更药用辅料供应商的,需递交供应商审计资料,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为明确我省对药品制剂变更药用辅料供应商备案资料的要求,加强对此类变更行为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一、药品制剂不改变药用辅料种类仅变更药用辅料供应商的,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需根据辅料性质及所制备的制剂特性、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的影响及影响的程度等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变更后不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药品制剂所用的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对变更后的辅料质量控制进行方法学验证,其质量不得低于原使用的辅料。
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变更药用辅料供应商相关研究工作后,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并按照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备案补充申请的“其他”事项要求,向省局申报药用辅料供应商变更备案。同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请参考指导原则《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请考虑是属于Ⅱ类变更,还是Ⅲ类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相应项下有列举。
Ⅲ类变更一般认为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具体情况如缓释控释制剂中释药控释性辅料用量变化幅度大于10%,或释药控释性辅料种类发生变化;普通片剂处方中辅料种类、用量发生重大变化;半固体制剂添加了新的渗透促进剂;制备混悬型半固体制剂原料药的晶型发生改变;注射剂辅料种类或用量发生变更等。
另外,推荐一篇优秀文章《原料药产地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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