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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
第十三条 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每个批次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留样。
留样时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时间(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除外)。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再根据该条规定
(五)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期限按照以下情形中较长的时间为准: 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两年或临床试验终止后两年;2.该临床试验用药品有效期满后两年。
由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原辅料是以原辅料的每个批次进行留样,留样时间第一要求是不应短于对应药品的留样时间,留样期限按以上要求规定。
所以原辅料包的留样期限是根据生产产品的批次来的,每一个批次的样品都有一个对应的留样时间。
首先不要把问题复杂化,想想留样期间的留样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留样目的是什么。这是我们去理解留样期限的一个基本思路。
临床试验中所用到的药物样品应当保存完整,以便将来可以进行复核或验证,有助于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留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保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和时间要求。若留取的样本不能满足要求,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样本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然后我们结合法规要求去理解,落实相关的具体措施。
其实法规说得非常清楚了,先解释如下:
1,得满足临床期间的临床需求,当出现问题的时候,留样样品可以证明或者确证问题所在。
2,得满足注册申报和可能的现场核查要求,来证明研究的真实性,规范性。
3,得满足患者或者受试者权益。
因此,通常留样尽量要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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