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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不能用临床一期肿瘤患者超过6个月临床安全性数据豁免6个月GLP重复给药毒性(长毒)实验。
首先,重复给药毒性实验需要进行病理解剖,确认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该这在人体临床上是无法实现的。
其次,重复给药毒性实验剂量一般比临床试验剂量大,确认最大未观察到不良反应的剂量(NOAEL)。
而且,即使已完成6个月长毒,拓展新适应症也需要对长毒是否适用进行评估,例如新增适应症为联合用药,需要评估联合用药的重复给药毒性;新增适应症为儿童用药,需要评估是否需要开展幼龄动物重复给药毒性等。
【依据】
CDE发布《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ICH 《M3(R2)及问答(R2):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问答》
ICH M4S(R2):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安全性部分
ICH S4:动物慢性毒性试验的期限(啮齿类和非啮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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