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申请。同意撤回申请的,药品审评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并告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技术机构。审评、核查和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药品注册申请。
撤回申请: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在药品注册全面现场核查工作的自查自纠阶段,药品申请人通过自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申请撤回该项注册申请或注销已批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
2、“申请机构”:系按照申报该项申请所填报的《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申请机构名称及顺序填写。
3、申请状态内“补充资料”:指已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通知要求提交了补充资料,正在进行审评或审批。
4、“各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名、日期并加盖公章”:各申请机构均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5、本表由申请人填写,一张只能填写一个受理号。盖章后报送原受理本申请的省局。
6、省局在本表填写审查意见以外,对于原通过《药品注册省局受理审查管理系统》受理但未批准的品种,还应在该系统内进行撤回操作,操作后不必另行出具该系统的《 局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意见书》。
附表1:
药品注册撤回申请表
药品名称: |
受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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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注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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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1(生产企业): 申请机构2: 申请机构3: 申请机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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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状态 |
申请临床:□初报 □补充资料 □批准临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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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产:□初报 □补充资料 □批准生产(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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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上述药品注册申请/已批品种,经过对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标准》进行自我核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故申请撤回上述注册申请/申请注销上述药品批准文号。 存在的问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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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请机构法人代表签名、日期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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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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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审查意见: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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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处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省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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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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