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物料的管理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
关联审评审批:
总体要求(一)原辅包的使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主要是指原辅包的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由原辅包登记人在登记平台上登记,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与平台登记资料进行关联;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
(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原辅包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保证符合药用要求
(七)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与已登记原辅包进行关联,药品制剂获得批准时,即表明其关联的原辅包通过了技术审评,登记平台标识为“A”;未通过技术审评或尚未与制剂注册进行关联的标识为“I”。
如果处于临床阶段的产品,可以和供应商沟通是否可以协助进行关联审评申报或选择已经在系统申报的物料进行注册审评,最保险的是选择已处于“A”状态的物料,这样注册的风险较低,这些物料的要求是注册前和上市后商业化的要求。
临床前期非关键物料可以选择未进行关联审评的物料,关键的物料建议选择可以配合注册申报或已经完成申报处于A的物料,这样可以有效的控制注册的申报进度,降低因物料供应商体系的不合规导致影响产品的注册申报进度。
建议加上法规链接。
另外,这里所说的“供应商”,应指的是“物料供应商”,目前对于原料、辅料、包材,均有相关GMP要求:
“NMPA 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20601”
识林会员提问之前,可至识林检索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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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