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回答
2022-10-16 12:56
同意您的回复,因为问题里问的是“临床申请人”,而不是MAH。
补充下列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完成支持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研究后,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应当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经形式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已受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审评。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为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以下简称申办者)。”
——以及“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20111208”
“第四条 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因此,建议该公司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配备相应人员,再作为申请人申报IND。
或者,先与其他企业共同作为申请人,报IND,在NDA之前建立MAH所需的完整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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