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生物药上市后的稳定性要什么要求?比如,至少一批/年?要2倍或3倍的检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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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15:38 匿名     
4个回答

稳定性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如涉及留样依据公司留样管理规程进行执行。

2022-10-24 21:38 龙涵     

回答: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百三十一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二百三十四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二)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三)检验方法依据;
  (四)合格标准;
  (五)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六)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七)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五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2022-10-12 11:20 圣人有点冷     
识林-实木 2022-10-16 11:42

给您补上的链接,还请尽量把法规做成超链接。

如您所说,持续性稳定性考察,在“GMP附录3生物制品”并未提及,所以应参考GMP总则(即2010GMP)

另外,补充一个生物制品稳定性的专门指南:“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5.4)

GMP 附录3

2022-10-11 07:59 牧魂     

       生物药上市后应进行持续性稳定性研究,一般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该规格、内包装形式药品生产。当出现重大变更、重大偏差并有可能影响药品稳定性时,以及重新加工、返工等且未经验证的批次,也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中。

       样品量要根据稳定考察检测项目,一般两倍检测量或者对于特殊生物药(如孤儿药)根据生产样品量和需重点考察稳定性检测项确认检测量。供参考!

2022-10-10 18:49 空空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