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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依据: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变更辅料种类的规定:一般来说,变更辅料的种类属于重大变更,着色剂和矫味剂除外;改变着色剂、矫味剂的种类属于中等变更,减少着色剂、矫味剂的种类属于微小变更。
(2)个人看法:
1)辅料由固体变为液体,其物理形态发生了改变,个人认为是属于一个新的种类的;且物理形态的改变很大可能会影响物理性质,辅料物理性质的变化可能对辅料质量产生影响,在这个意义上,看作一个新的种类,按照更高的中等变更的要求去做研究验证工作是更保险的。
2)根据法规要求,着色剂和矫味剂的变更属于中等变更或者微小变更中的一种,微小变更在年报中报告,中等变更向省局备案,所以具体矫味剂或着色剂由固体变为液体算不算种类的变更可以向省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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