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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未上市,就没有持有人的概念,只能是申请人主体变更,可依据: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申请人主体变更的(不涉及任何技术变化),申请人应当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参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中持有人变更的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该补充申请与原上市许可申请关联审评审批,审评时限以二者之间剩余时间较长者为准。
申请资料包括:
一、药品注册证书等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证书、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相应文件应当能够清晰说明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二、证明性文件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的
1.境内生产药品,应当提交有关变更前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协议原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隐去)。
三、申请人承诺
受让方对拟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的承诺。
四、其他
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据:
1.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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