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中第十条提及“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应当由境内申请人按照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这里的境外转境内,是指原研产品企业在中国设厂生产,还是也包括了原研产品企业将技术转移给境内的生产企业?
在化药参比制剂遴选程序中“原研药品选择顺序依次为: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经技术转移生产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根据这个表述,是否可以认为原研企业在中国生产与把技术转移给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一个等级。
原研企业将技术转移给境内生产企业生产,是否与在中国设厂生产提交的注册资料和研究资料一样?
请见微信公号@零写画,《【写画】境外产转境内产》,https://mp.weixin.qq.com/s/AHs_rwafGsrI1y6PBn_Atw
吴老师此文,不但能够回答你的全部疑问,还延伸更广。
读罢此文,对于你的问题,我的看法是:
1,包括。
2,承认RLD身份,但毕竟次于原研,且需“审核确定”,
3,事实上不能变更,而是“按照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按注册分类,1类和5.1类创新药都走不通(以化药为例),在《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518号文)失效后(只剩下5个月不到,截至2023年1月15日,见“关于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说明”),如果没有新的规定,就只有3类,乃至4类(如果原研还要继续上市的话),即按仿制药相应要求提报资料。
而吴老师文中提到的更多问题,才是原研地产化,或者说“引进原研药”的真正棘手之处:
——是否继承原研的权益?尤其是专利期和数据保护期?
——身份成了仿制药?是否继承商品名?是否影响招标采购等市场活动?
——不是变更而是新报,那么是否继承该品种以往的数据,尤其是质量数据和药物警戒数据?
总之,强烈建议你阅读吴老师的文章,应该会有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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