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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溶媒一般都需要检测含量和杂质等情况,回收溶媒要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不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要定期对回收溶剂进行检测和评估,年度质量回顾中要对回收溶剂进行回顾和趋势分析。
ICH Q7第14.4 章节对回收溶剂的要求是控制和监测,并未强制进行验证。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制订合理的控制和监测方式。
溶剂回收的工艺能力(Process capability)稳定可靠时,如某回收溶剂经过一段时期的生产,积累的数据统计分析显示工艺能力充足,能可靠达到预设质量标准,也没有发现其他杂质的富集,这时就可以考虑减免每批的检验,改成周期性控制就可以了。
大多数情况下,适当的文件记录可能只是普通的性质描述,除非每批回收溶剂的量可以测量。 当溶剂在一个生产周期或连续生产中持续的回收时,上述情况很少出现。
此时,可能仅仅能记录何时添加了多少新鲜溶剂以补充回收过程的损失。由于新鲜溶剂在不断的添加补充,这里并没有期望过于详细的记录。 诸如物料的总使用量应该记录。还应该记录溶剂是回收来自相同还是不同的工艺,以便鉴别未知杂质,尤其注意杂质在生产周期内开始积累增加的情况。
由于原料药采用阶段性生产(Campaign Manufacture)模式非常普遍,还往往涉及母液、回收料、溶剂甚至是助剂(例如活性炭、干燥剂等)的套用,除了正常的验证批次外,这类回收生产模式需要考虑增加最差情况(Worst Case)下的验证。
参考识林:物料和溶剂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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