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指在同个集团内的公司,这样会有同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考虑4.II.1.1 a)/b)、4.II.1.2 a)/b)、4.II.1.3 a)。
1、中间体质量标准放宽或收紧
中间体质量标准放宽:考虑MAJ;
中间体质量标准收紧:考虑AN 4.II.1.6 a)。
2、增加或者减少精制步骤
增加精制步骤:增加没有新溶剂、催化剂或试剂的精制步骤属于年度报告,否则是微小变更,考虑IN 4.II.1.4 a)或MIN 4.II.1.4 b);
减少精制步骤:考虑MIN 4.II.1.4 b).
3、增加或减少使用原辅料
增加原辅料:考虑IN 4.II.1.4 a)或MIN 4.II.1.4 b);
减少原辅料:考虑MIN 4.II.1.4 b).
同一个集团,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这些属于同一个公司集团的的公司。
1. 中间体质量标准放宽 4.II.1.6 e) Maj
2. 中间体质量标准收紧 4.II.1.6 a) AN
3. 增加或减少精制步骤(成品)和4. 增加或减少使用原辅料,参考4.II.1.4 中的条件,具体分类需要根据这个变更对产品的影响来确定。通常认为发生在最后一步的变更对成品的质量有重大影响。
【建议】
“同一集团”应指同一公司集团,笔者理解侧重在同一质量体系下管理。
子问题1、2、3问得比较宽泛,都需要逐案分析,核心问题是变更是否增加潜在的风险?变更是由于重大负面质量事件或业界新信息引起的么?如果这两个问题答案是否,那变更分类级别就低,反之则高。
【依据】
【思考】
在变更API、中间体、起始物料等生产商时,新厂家(场地)在相同质量体系下管理时,与变更到另外一家完全不同的公司相比,前者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在CEP的变更指南中也可以看出,前者变更级别比较低(AN或IN)。这也是为什么指南会提出“同一集团”的概念加以区分。
子问题1、2、3问得比较宽泛,我相信不仅是针对CEP,针对大多数监管机构的注册文件而言,都需要逐案分析,核心问题是变更是否增加潜在(注意,这里是“潜在”,也就是说只要有这个可能性。有些变更前后产品质量对比等效,并不排除其潜在的风险。)的风险?变更是由于重大负面质量事件或业界新信息引起的么?如果这两个问题答案是否,那变更分类级别就低,反之则高。
子问题1、中间体质量标准放宽或收紧:
l 针对已批准的限度,通常收紧限度的变更不会增加风险,如果能符合前提条件可分类为4.II.1.6 a)。但如果是特殊情况,例如,某杂质经过研究发现新的毒性,原批准限度已不适用,那就是不符合这条。
l 针对已批准的限度的放宽,通常需要划分为MAJ。
子问题2、增加或者减少精制步骤:
l 如果原批准工艺能确保产品质量,在这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质量,那么增加的精制步骤变更可分类为AN/IN,比如4.II.1.4 a);
l 而减少精致步骤通常会增加质量方面的风险,通常要分类为MIN以上。除非变化比较细微(比如原3次水洗变更为2次水洗)并且有力证据表明变更后的工艺仍然能确保成品质量,那么可考虑MIN。
子问题3、增加或减少使用原辅料(这里看不出是指投料量还是种类。笔者理解问的更可能为种类。)
l 增加原辅料:如果增加的原辅料是工艺中原本没有使用过的,通常增加了该新原辅料(包括其本身、它带入的杂质以及它与其他原辅料中间体潜在反应的副产物)残留在成品中的风险,因此应在质量方面进行评估。变更分类可大可小。如果只增加了常见无机盐或3类溶剂等毒性低且容易去除,并且得到良好控制,可考虑4.II.1.4 a)/b)。
l 减少原辅料:减少原辅料通常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毕竟少引入了一样物质,但需要考虑减少的原辅料是否影响反应程度、后处理效果,从而间接影响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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