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记录(生产、包装)版本统一更新时,如何合理制定有效的生效日期
QA

批记录(生产、包装)在新老版本交替时会出现一些问题,假设如下:

批记录管理文件于15-10-10生效,理论上批记录(生产、包装)都应在15-10-10生效,然产品生产后未及时进行包装,即会出现15-10-09的生产产品,于15-10-10之后进行包装,根据批记录生效情况,就会出现批生产记录为旧版,批包装记录为新版(问题:不清楚该情况是否可行,是否悖逆相关法规)。若包装继续使用旧版,那又会于批记录管理文件(于15-10-10生效)冲突。

不知各位大侠是否能指点一二,如何在批记录进行版本更新时,做好交替方法?

2015-03-23 15:59     
2个回答

可以规定以投料为准;也可以规定相应日期更换新的,也就是一批中既有新的也有旧的。关键是自己规定,符合自己的要求。

2015-03-30 10:11 宏伟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是原则性问题,可以在批记录管理文件中对于文件生效进行进一步规定。比如,可以规定,新版批记录生效,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开始生产的所有品种所对应的批生产记录将开始使用新版批记录文件模板,而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开始生产的产品,批记录仍沿用老版本。

2015-03-24 15:09 天野燕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