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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率要按照NDA的途径来申请
补充申请途径
虽然《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到:
“重大变更 A 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批准适应症的变更
- ①适用人群的变更,例如:在成人的基础上扩展至儿童等适用人群年龄范围扩大的情形。”
- 但是在适用范围中提到:
-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对于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内未批准的新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等,需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和审评审批。”
- 当然,这里没提适用人群的问题,最好还是有个实例。
- 实例:度普利尤单抗注射液(达必妥)-赛诺菲
- 2022年2月24日,赛诺菲达必妥的用药人群拓展得到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
- 经调研,其获批路径是这样的:
- 2020年6月22日获批的适用人群是成人
- 2022年2月24日获批的适用人群范围是大于等于6岁,小于12岁以及成人。其注册分类是治疗用生物制品3.1类
- 根据《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生物制品注册分3.1类是:
- “境外生产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生物制品申报上市”
- 这里的逻辑链条还缺最后一块,即在中国申报上市的时候,国外是否有已经批准的适用人群。经查询:6-11岁的适用人群,在2020年5月6日的时候,就在美国FDA已经获批。而在中国申报相应适用人群的时候,承办日期是2021年5月10日。
- 同时,中国只有赛诺菲的度普利尤单抗注射液在中国获批,也就是说,在申请拓展适用人群的时候,中国没有相同品种的相同适应症,相同适应人群获批。
- 综上所述,您的产品很有可能需要按照NDA的途径申报。
- 画了张赛诺菲的申请时间图,希望可以帮助您理解:
2022-04-29 15:18
那么,之所以《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到:
“重大变更 A 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批准适应症的变更
- ①适用人群的变更,例如:在成人的基础上扩展至儿童等适用人群年龄范围扩大的情形。”
-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
- 这种变更情形,只能适用于临床已经做完了,不会再做了,基于以往临床数据(甚至只是基于理论),即可外推新人群,这种情况才是补充申请?
- 如果这样的话,这句话是用于仿制药的。
- 即原研新适应症被批,仿制药就报重大变更,加个适应症,这样就不受“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内未批准的新适应症”这句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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