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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原料药登记资料M1模板按照2020年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M4模块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6号)要求撰写,需要提交1.0说明函,主要是对申请关键信息的概括与说明,在背景介绍中可简述上述历程。
M2和M3模块依然按照2016年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 第80号)要求撰写,根据该文件要求,在登记资料3.2.S.2.6生产工艺的开发章节需提供提供工艺路线的选择依据(包括文献依据和/或理论依据)、详细的工艺研究资料等。因此,建议在3.2.S.2.6章节概述上述历程,引用已审批登记资料中关于路线选择、工艺开发研究、放大研究等相关信息,并增加工艺转移相关联的研究内容。
另:对于国外CTD格式提交的资料(如ASMF、CEP或DMF等),也可以按照上述方式操作,在3.2.S.2.6章节概述上述历程。如该原料药已有CEP证书,满足sister file提交要求且贵公司计划按照此程序提交,建议在cover letter里面也简述一下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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