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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现行2015年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原料药如超出了质量标准的规定,即为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
“制剂质量的“显著变化”定义为:
1. 含量与初始值相差5%;或用生物或免疫法测定时效价不符合规定;
2. 任何降解产物超出有效期标准规定的限度;
3. 外观、物理性质、功能性试验(如:颜色、相分离、再分散性、沉淀或聚集、硬度、每揿剂量)不符合有效期标准的规定。一些物理性质(如:栓剂变软、霜剂熔化)的变化可能会在加速试验条件下出现”
另外,对某些剂型,“显著变化”还包括:
1. pH值不符合规定;
2. 12个剂量单位的溶出度不符合规定。
——ICH_Q1A(R2)_Stability_Testing_of_New_Drug_Substances_and_Products
原文与上市国内指导原则基本一致。
【考虑】
——现行指南明确了何为“显著变化”,但没有具体到水分或者粒度。
【建议】
——虽不具体,但可以参考。对于API,超标即为显著,对于制剂,可参考5%的差值。
——或者自行设定更为严格的控制,即楼上这位所说的OOT,总之,这取决于企业自己。
——既然这类指标只要不超标,“显著”是自己说了算。那么比何为“显著”更关键的,我认为更需要考虑的是“显著”的原因是什么,该怎么办的问题。
综上,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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