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和解读】
——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请见:中国药典2020 二部凡例
二十三、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请见:中国现行GMP通则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相关文献或案例】
——请见中美欧药用辅料监管比较分析,美国、欧洲和中国药用辅料的政府监管和企业实践比较
【思考与建议】
——我没有找到法规说在“可以不符合药典标准”这上面松口的,而中国药典明确说了“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
——我理解你作为企业,觉得可以基于风险,削减标准,或者采用跳检等等方式,我所在企业从来没这么做过,也从来没想过要这么做,实在是没有必要,可以说有些违反常识。就算CDE批了你,CFDI或省局的GMP检查也会有很大的疑问。
——如果确实觉得有必要,那也是在注册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报一个简化的辅料标准),如果你的产品(包括原辅料)已经批了(且不符合现行药典),那应该按GMP的思维,严格“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可以试着暂时不按最新的药典标准全检,看看GMP检查官是什么意见吧(我很不乐观)。
综上,希望能帮到你。
FDA cGMP Sec. 211.84 原辅料、药品容器及密封件的检验、批准或拒绝:(d) 样品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1) 对药品的每一原辅料至少做一个鉴别检验。如有专属鉴别试验,则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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