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剂放大10倍以内为中等变更中10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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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批量放大为什么以10倍为节点?

2020-09-04 11:20 Jcy     
2个回答

这里讨论的是放大,倒过来如果是缩小10倍以内是否也是微小变更呢?

2020-09-07 14:56 Jiamin     

这应该是参考了FDA SUPAC等相关国际通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按照SUPAC的要求,10倍以内的工艺放大属于微小变更,可以通过年报或CBE0的方式申报。所基于的理论是10倍以内的放大应当是线性放大,风险较低。 但是关于“线性放大”的定义并没有明确。据说,最初FDA指定这样一个标准,是基于当时工业界的一个普遍做法,关键批次的生产一般是在10倍以内放大,可以有较好的重现性。 我个人觉得这就是一个法规要求,类似于80-125%的BE等效标准,并没有很强的科学理论基础。 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2020-09-04 11:41 王全亮     
Jcy 2020-09-04 12:26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一稿口服固体制剂批量变更10倍以内和FDA一样列为微小变更,第二稿升级为中等变更,未完全参考FDA的标准,是基于怎样的风险思考?您知道吗?想通过这个平台学习。

王全亮 2020-09-08 08:03

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