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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品生产期间的变更控制不用过多的考虑监管部门的意见,更多地是基于质量和风险的考量,即变更是否会带来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性方面的影响。风险在于,因为尚处于研究阶段,数据较少,很多情况是未知的,如何评价是否可以接受,很大程度上可能只能评价安全性方面的影响。因此,通常来说,科学方面的评价应由研发部门起到主导作用,质量部门可适当参与。 如涉及委托生产,原则不变,只是要设计合理的流程,要委托双方都同意才能实施,双方都有可能发起变更。首先,是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发生变更的审批流程或原则以及双方的责任,特别是隐瞒不报的责任界定;其次,可以委派专人进行驻厂掌握现场情况。由驻厂人员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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