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API供应商(杂质高于原内控标准)
注册申报
拟增加的供应商API有一已知杂质A在其进口标准(版本2017)限度内(限度同EP10),但杂质A的含量高于目前的内控标准,该内控标准是十余年前申报注册时以原供应商的进口标准拟定的,原供应商API中不含该杂质。内控标准中该杂质是以相对保留时间(未确定结构)定的限度比E
P低。原研中也不含该杂质。该杂质影响因素实验中未增长。
请教下在该杂质高于内控标准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通过省局增加该供应商?新供应商API是否可以以其进口标准新拟订一个内控标准,即不同来源的原料药用不同的标准内控,毕竟不同的来源,工艺不同,工艺杂质不同。(新供应商是国内合法进口原料药,进口标准版本较新且与最新版EP限度一致,激活状态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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