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所开发品种是否属于临床亟需仿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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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创新的意见》等文件中,提到将向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以及临床亟需的仿制药倾斜审评资源。想讨论判定临床亟需品种的标准是什么。
2014-06-16 08:08 Hunter     
2个回答

文件公布后,一直没有可依据的操作方法,没有一个权威或官方认可的机构和程序来认定。 目前普遍接受的是抗结核耐药、抗艾滋病用药、罕见病用药属于临床急需的产品,抗癌药(过度开发的治疗机制产品除外,如络氨酸激酶抑制剂类)、抗超级耐药菌的抗生素属于受鼓励的产品。 对于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以及临床急需的仿制药,并不是国外上市或专利即将到期的药品就一定会支持,主要是看与该治疗领域内现有产品相比,是否提供了一种更有价值的、疗效更好的治疗手段?或是否降低了现有产品的临床毒副作用?或是否可以在保证疗效的同时,显著降低患者负担? 个人认为,客观来说,以上均为软指标,需要遴选和评价,而比较好依据的指标还是申报家数,且国家食药总局刚刚公布的《第一批过度重复的药品品种目录》就起到了引导作用,当没有更好的指标时,申报或已有厂家数量将成为衡量的标准,而且将进行动态控制:如前两年实施的“举手发言制度”(四个产品),其中恩替卡韦,当时因为市场短缺,临床急需,采用举手发言制度,集中审批并批准了几家产品上市,患者负担由此而大大减轻。目前,该产品已被列入过度申报产品目录。 我想今后国家局还会陆续出台类似的目录,来引导企业合理申报,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企业在立项之初即进行风险评估。

2014-09-29 09:29 识林-梧桐     

1 同品种国外有国内没有(首访,也可能是跟随国外立项,进行中1.1变3.1);
2 具有治疗域内国内其它已有品种所不具备的治疗价值。 
2014-09-20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