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类和6类的适应症能否一起申报
注册申报
某片剂国内已上市,其适应症只有A,现在国外增加另一适应症B(国内暂无),若仿制按3.4类(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申报,可否将国内已批的A适应症一并申报(还是只能申报3.4类对应的B适应症)?若可以,适应症B拿到临床批件,那适应症A是否一起可拿到BE批件?法规依据是?谢谢!
2014-06-13 09:55 Seawld     
Seawld 2014-06-20 13:53

给受理号归省局管,不同省局把握尺度不同。咨询某省局受理处的老师,答复是“只要国内有生产的,就只能按6类报,但可备注3.4类适应症”(狂汗,没道理啊,《注册管理办法》成摆设了?)。 之后,我将该省局受理的8000多品种中3.4类的筛了出来,还真没几个(不超过30个受理号),其中只有1个品种属于“国内已批产,然后以3.4类增加新适应症的”,其他均属于“国内尚无该品种上市”。这种状态与江苏局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4个回答

从咨询结果看,需要按照3+6+3.4分别申报。但3.4的资料只要提供综述+临床资料。

2014-06-20 12:01 Cros     
识林-梧桐 2014-06-20 13:57

按照目前中心的要求,需要按照6和3.4不同类别申报,当企业已有6类制剂时,可以直接提出3.4类申报。“3+6+3.4”分别申报从类别上看没有问题,即“原料+仿制+3.4制剂”,按此体现关联申报,6类药会根据3类原料药的审评时间提前审评,且通过关联,3.4类只需“综述+临床资料”即可;但假如无需申报3类原料药,仅仅是6+3.4时,应该算不上关联审评,且分属药审中心二部和一部来审评,尤其是当3.4类规格和6类不同时,3.4类只需“综述+临床资料”还是会存在问题。且按照目前法规要求,6类需要动态现场核查及抽样送检,3类药无需现场动态核查,待批准后进行3合一审评,形式和要求也有不同。还是要结合”药品注册 | Seawld “产品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并咨询比较妥当。

某脂肪乳(化药6类)共有4个适应症,注册申报批临床后,选其中一个适应症做验证性临床,其他3个适应症直接写入说明书。 该脂肪乳国外有5个适应症,现按3.4增加适应症,临床方案主要是第5个适应症,或者再从原有的4个适应症选择一个一起做临床,这样说明书就可以写5个适应症。 由此分析(1)无需3.4和6分别报;(2)好的情况是按3.4做临床,6的适应症直接写入说明书;(3)退一步,在3.4临床时(也是验证性临床吧,要用阳性对照即参比制剂吧),评估一下生物等效即可吧,即在临床时一并考察了。(4)如果两个适应症的服用剂量差别很大,也可以在3.4的临床方案里单独列出生物等效的方案,将化6融到3.4里去做。

2014-06-18 07:10 大宋     

该片剂适应症B属于化药注册申报分类3.4类,适应症A属于化药注册申报分类6类,为不同的申报类别,因此不可以一并申报,应分别按照3.4类和6类申报。法规依据为:3.4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因此,A适应症不属于此范畴,A只能按照“化药6类: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申报。

2014-06-13 15:40 识林-梧桐     

若可以,适应症B拿到临床批件,那适应症A是否一起可拿到BE批件?

这句话的意思是:

1. 是两个适应症,获得两个批件?3.4的快,能不能BE的6类同时,早一些拿到?

2.同一个临床批件上,有两个要做的临床?

2014-06-13 11:26 Lava     
Seawld 2014-06-13 12:36

这两层意思均有,核心是6类批BE排队时间太长,能否搭上3类较短排队审批的顺风车一起获得BE(两个批件或同一批件上同时包含一个3.4的临床一个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