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制剂厂家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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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
精神药品原料药同品种定点生产企业1---5家。
第一类精神药品单方制剂同品种(含不同规格)定点生产企业1---5家。
第二类精神药品单方制剂同品种(含不同规格)定点生产企业1---10家。
如果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家数有没有要求?
另外,例如曲马多在《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但是本品的注射液已经超过了10家,共有11个厂家。这个原因又是什么?看文号都是03年以前的,是否当时还无此规定的原因。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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