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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药物“肯定指的是”原料药“或者”活性成分“。 11号资料要求提供”配伍试验资料“,这个要求很宽泛,并没有进行详细界定。 个人认为,还是要回归到您所申报的辅料本身。例如,该辅料主要用于口服、吸入、经皮给药、皮下注射、静脉注射等给药途径,也可以从辅料的功能上界定如填充剂、崩解剂、抗氧剂、防腐剂、润滑剂等等,再根据辅料所申报的给药途径和在产品处方中的作用/功能,找一些典型的药物进行适当的相容性研究(这里最关注的还是安全性,而非药物的药效)。 对于新辅料,需自行试验获得数据的情况居多,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辅料,个人觉得更多的是用文献资料进行支撑。
(一)该项资料主要包括辅料与药物常见的配伍形式、配伍后的稳定性、辅料与药物的相互作用等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二)要点解释
药用辅料在药物制剂中起辅助作用,如果不注意辅料与主药的配伍研究,辅料应用不当,则会严重影响药品的质量。通过与药物的配伍试验,可从侧面考察辅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根据不同品种、不同剂型、不同给药途径,对药用辅料是否符合“药用要求”进行文献调研和试验研究。
辅料主要用于改善、提高制剂的成型性、稳定性、依从性、安全性、有效性等,因此其“功能化”是质量保障的核心。在此项研究中,还应进行与功能相关的试验,采用“量化”的功能性指标或通过物理、化学、光谱学等多项指标对其功能予以确认。《辽宁省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注册技术指南(试行)》2012年5月
可以直接咨询省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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