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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5日以来,山东、重庆、黑龙江、江西等地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无菌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多起寒战、发热等较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上述产品热原检验项目或内毒素检验项目不合格。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可能导致产品热原检验项目或内毒素检验项目不合格。
2010年新修订药品GMP中涉及此方面的一些具体条款包括:
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九十七条:(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一百九十八条: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附录1:无菌药品
第四十七条: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包括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第五十条:必要时,应当定期检测制药用水的细菌内毒素,保存监测结果及所采取纠偏措施的相关记录;
第五十二条:应当尽可能减少物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必要时,物料的质量标准中应当包含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源检查项目;
第六十四条:应当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一次)。
无菌药品的热原或内毒素检查项目不合格,表明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的无菌保证水平出现较严重问题,从上述几家企业的原因分析来看,大多与增加批量,延长灌装时间有关。提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艺规程,未经充分验证不得变更。应当积极开展自查,严格执行药品GMP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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