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对于共同的供应商,由某一家子公司审计,其他子公司共享,是否可被接受?
QA
如果成立集团质量中心,是需要考虑整合集团质量资源,提供效率,节约成本的,但合规的问题也不容忽略,不知统筹子公司的审计资源,对于共同的供应商,由某一家子公司审计,其他子公司共享,是否可被接受?
2017-12-12 10:12 Xy1     
1个回答

应该经过评估,如果使用同一个供应商,但用途不同,例如一个用于注射剂,一个用于口服,可能关注点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嫩简单的接受了。

2017-12-16 21:07 Bill     
Xy1 2017-12-18 09:21

谢谢回答,关于关注点不同这个比较好解决,在审计前肯定需收集和汇总相应的关注点,保证审计时能兼顾各公司的需求,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这样做合规否,是否有法规支持,药监会不会不接受企业这么做?还请知道的同行和专家给予指导。谢谢。

呼和浩特 2017-12-18 10:06

A和B公司均为分公司,共用某一原料,A审计供应商后,如果B想免除现场审计直接参引A公司审计报告,那么B公司审计团队的人员应评估和审核A公司的审计报告,从物料的用途、各分公司的审计要求等方面进行评估,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 换句话说,就是你们的审计团队要分析一下A公司的审计的流程、物料用途是不是跟你们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