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 四部 眼用制剂、鼻用制剂中均有“多剂量开启后一般不超过四周”的描述,把此内容修订到说明书中,需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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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 四部 眼用制剂、鼻用制剂中均有“多剂量开启后一般不超过四周”的描述,把此内容修订到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下,需要进行中等变更备案吗?还是按照微小变更进行年报即可。执行过程中有点困惑,没有明确的法规指南参考。

2026-10-09 14:12 xiaoai     
5个回答

这种描述,不是你想改就能加的,说明书在国家局有制定好的,有些还要评价中心审核,所以,如果上市品上有什么基本就不能改,剩下就是省局有变数,有些省局老师审评比较粗糙,也会给过,这个没有办法一概而论/

2026-10-13 09:44 暗黑使者     

建议修订到注意事项下,该修订需要有四周的依据,属于安全类事项变更,建议和当地省局沟通一下。

2026-10-09 10:38 任刁刁     

“多剂量开启后一般不超过四周”,该内容本质为开封后使用期限(使用中稳定性),属药品效期类信息,不应修订在【注意事项】下面,建议表述在【贮藏】或者【有效期】等相关药学信息项目。药品效期不能仅依据药典通则来增加。

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章节中的延长药品有效期,可归为中等变更。在完成使用中稳定性(开封稳定性)研究后,须报省局备案,在备案中同步进行说明书的修订。

2026-09-30 14:25 yaoby     

修订【注意事项】"属于说明书安全性信息变更,不属于"行政管理信息",因此不满足微小变更的要求;而本次变更依据是《中国药典》这一法定标准,可归入"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修订说明书安全性信息"的中等变更。建议找省局老师先做下咨询。

2026-09-30 15:26 Jyolo     

·1.可以查看《中国药典》实施的具体要求,理论上你的说明书肯定需要执行最新的《中国药典》(2025年版)修订对应说明书中的执行标准,如果是2025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注册上市的,如还未按照药典执行要求修改对应的说明书,属于偏差。

2.一般中国药典的最新要求补充或者修改通则性内容 —— 通常为“报告类”(微小变更)如果你这个制剂的说明书只需要修改药典里规定的信息,进行更新,属于根据国家药品标准(药典颁布实施)修改说明书的情形,可能各省局都有各自的共性解答(安徽、江苏、辽宁等)均将其列为微小变更;按你企业变更控制体系自行修订说明书和标签,修订日期以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无需向省局备案,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即可。(如果你现在尚未修改说明书,建议赶紧自己主动和当地省局去沟通恶化采取补救措施,还需要出个公司书面解释和书面的风险评估报告)

  • 和【执行标准】项改为新版药典,同样自行修订、无需备案,一般都是凡是涉及药典的都一起自行一次变更。(药典规定的细节,文字描述需要一个字一个字和旧版说明书核对,以免遗漏,最好列个清单,针对说明书的每一项。这样才不会出现遗留,延误药典的法定执行时间。被查到是属于主要缺陷。
2026-10-02 09:46 桂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