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的申报主体必须是辅料生产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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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我司是制剂生产企业,开发了一款新型辅料,委托一家辅料生产厂生产制备的,现在要在CDE做备案登记,请问做辅料登记备案的主体必须是辅料生产商吗?有没有法规明确?
2026-07-20 11:26 匿名     
3个回答

根据中国现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及NMPA 2019年第56号公告要求,针对新型辅料的CDE备案登记主体问题,核心分析如下:


一、辅料备案登记的法定主体必须是实际生产商

  1. 法规强制性要求

    • 依据NMPA 2019年第5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原辅包登记人按照登记资料技术要求在平台登记,获得登记号……药用辅料登记按照本公告附件1、附件2的资料要求进行登记。”

    • 登记人定义:指对辅料生产工艺、质量和合规性负责的法律实体,必须为实际生产商,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适用时)并具备完整生产能力

  2. 备案主体资质证明

    • 境内辅料生产商登记需提交:

      • 生产商营业执照

      • 《药品生产许可证》(高风险辅料如明胶等强制要求)

      • 工艺验证、质量研究等核心技术资料

    • 制剂企业(委托方)不能替代生产商成为登记主体,因其不直接控制生产过程

二、委托生产模式下的合规操作路径

方案1:以受托生产商为登记主体(首选)

  • 操作流程

    1. 由实际生产的辅料工厂作为登记人,在CDE原辅包平台提交完整登记资料(含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

    2. 制剂企业(委托方)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中关联该辅料登记号

  • 法律文件要求

    • 提供《委托生产协议》,明确委托关系及质量责任划分

    • 受托方声明接受现场检查(如CDE要求延伸检查)

方案2:通过授权实现联合登记

  • 若需体现制剂企业对辅料的知识产权:

    • 受托生产商登记时,在证明性文件中附加技术授权书,声明该辅料技术由制剂企业开发,受托方仅负责生产

    • 登记资料中标注技术来源方信息(如“本品由XX公司研发,授权YY公司生产”)

三、制剂企业的关键责任(不可豁免)

  1. 质量审计义务

    • 制剂企业需对受托生产商进行现场审计,确保其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 供应链管控

    • 在制剂申报资料(CTD 3.2.P.4)中提交:

      • 辅料委托生产协议

      • 受托方审计报告

      • 质量协议(明确标准、放行责任)

  3. 终身质量连带责任

    • 若辅料质量问题导致制剂风险,制剂企业作为MAH承担首要责任

四、特殊场景处理建议

  1. 境外生产辅料

    • 必须由境外生产商或其中国代理机构登记,提交当地GMP证书及公证文件

  2. 共用生产厂区

    • 若同一集团内部分公司生产,登记人应为实际生产地址对应的法律实体

五、操作步骤与文件清单

步骤

责任方

输出文件

1. 签订委托协议

制剂企业 + 生产商

《技术转移协议》《质量协议》

2. 辅料登记提交

生产商

CDE登记表 + 全套CTD格式资料

3. 关联审评

制剂企业

制剂注册申请中引用辅料登记号

4. 持续管理

双方

年度报告(工艺变更时同步更新登记)


结论
CDE辅料备案登记主体必须是实际生产商,制剂企业不可直接替代登记

  • 委托方:主导技术开发并签订质量协议,在制剂申报中关联受托方的登记号;

  • 受托方:作为登记人提交资料,接受监管检查并承担生产合规责任。
    此模式符合NMPA“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协同、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原则

2026-07-22 18:11 匿名     

登记主体原则上必须是辅料的实际生产企业(即被委托的辅料生产厂),法规来源如下:

  • 1、《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 规定:境内原辅包供应商作为原辅包登记人应当对所持有的产品自行登记;境外原辅包供应商可由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进行登记。此处“供应商”即指境内生产商,要求其自行登记。
  • 2、后续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澄清:2020年CDE《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明确,“为了明确原辅包登记管理责任,原则上原辅包产品的登记人应为产品的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
  • 2026-07-22 11:35 皮特猫     

    这个问题之前有人问过(两个都是匿名,但应该不是同一个人吧),直接搬过来:药用辅料的申报主体必须是辅料生产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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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CDE):需要是B公司。除非B公司是境外生产企业,指定A公司作为境内法人办理登记。

    参见:《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四条)及其起草说明,为了明确原辅包登记管理责任,“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

    2. 美国(FDA):期望是B公司,但不是必须,A公司作为DMF holder也可以。

    参见:Drug Master Files Guidance for Industry (draft) (III. E. 3节,Holder Not the Manufacturer):“In general, FDA expects the DMF holder to be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material covered by the DMF. If the DMF holder is not the manufacturer, the DMF should include a statement that the DMF holder assumes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nufacturing of the material covered by the DMF.”

    2026-07-20 16:01 乔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