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问题,一个个的看:
1“报FDA补充申请,不用等1M稳定性数据,直接报,30个日历日后,如果FDA没有回复,直接用药了?”
建议:递交上去,只能说常规情况下,30天没回复,但是如果有疑问的话,不影响FDA给你发信件,要整改的,别说补充申请的CBE30了,连IND的默示许可制度也是,我们过了快2个月,照样收到FDA的部分意见呢。
2:您的问题是什么?
3:
3.1“由于是临床II期,之前生产过了,现在生产、贴签一起搞好了,不分生产放行,临床放行了?”
建议:看你的场地吧,我们这边出现过生产是在CDMO做的,贴签是运输回来后,在我们这边做的;
然后CDMO放行他生产的(当然我们自己也会放行,只是没那么及时,可能都等到最后贴签了再放),我们自己放行贴签这部分的,不冲突,你只需要做好前后的关联以及必要的证据衔接(出厂放行,到医院的再次放行,类似于上市放行)就行,我们还有生产了一次,贴签好几次的,在随着临床的启动,病人数量增加,有时候不够用,有时候不需要那么多,贴签一次别贴那么多,可以是一次生产(CDMO的生产放行,就一次),多次贴签(那就多次放行呗)。
3.2“如果FDA不回复,30天后,美国临床试验中心可以用了,那么你怎么放行?”
建议:你放行了的(依据程序,又不是瞎放的),就先用,后面监管有回复了,再看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呗,真出大问题,就类似于让临床召回呗。实际上企业自己做的东西,有没有大问题,企业自己心里有底。——就只是FDA啊,如果是国内,最好不要,国内的另外一件类似事情,备案就是,如果没说公示结束,有问题的话,你要重新弄,头大。
3.3:建议:药品的分销,也要遵循规范,FDA的没研究GSP和GCP那些,但是最近看欧盟的,看到有个文件“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申办方在人用临床试验用药品储运与运输环节的责任指南Guideline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ponsor with regard to handling and shipping of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Clinical Practice and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明确规定临床期间,GCP和GMP之间的衔接。FDA的暂时没查,是不是有类似的这样一个指南规定细节。
FDA:
根据 21 CFR §312.31,生产场地实质性变更需提交 CMC information amendment。通常情况下,FDA 接收后 30 天内若未回复,从法规角度企业可实施变更并使用药品,但企业需承担风险,因为 FDA 后续若认为变更不应如此申报,可能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等。若对药品质量有足够信心,且变更评估认为风险可控,30 天后可考虑使用,但需密切关注 FDA 后续态度。
中国: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变更,应当提出补充申请,CDE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中国要求提供 1 - 3M 稳定性数据是为确保药品质量可控性,虽耗时较长,但为合规要求,企业需按规定准备数据申报,若无特殊情况,应等待审评结果,获得批准后再将药品用于中国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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