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个团队,但是弄了很多公司,申报时又是不同的主体,(临床阶段)
QA注册申报

各位老师,

我们一个创业新药公司,1个母公司 A公司; 2个子公司分别为B公司,C公司(分属3个城市)。

我们好几个项目都申报了临床IND, 其中2个IND,申请主体是B公司,其中2个项目申请主体是C公司。

但是我们母公司现在没有员工了,B公司就一两个员工。
   核心团队研发,临床,CMC等员工都在C公司(和C公司签署的合同)。

这样几个项目申请主体有好几个主体,但是都是同一个核心团队在做,只和其中一个公司签员工合同,这样是否有问题?算兼职吗? 该如何弄?

2026-06-03 16:07 匿名     
5个回答

这个问题,我之前也好奇过,搜过,规定清楚一个责任主体就行,总得有个负责人,不能让监管找不到人;至于实际干活,可以委托给外面公司去做,我公司现在总部部分项目跟多个CDMO合作,部分项目子公司跟CDMO合作,总公司子公司之间也有部分关联。

此话题,再进一步延伸,那就是临床期间是否允许多少个申办者当然性质不一样,只是思维发散),上市后又允许多少个持有人?主要起因是CDE在2020年04月15日发文“药审中心关于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确认持有人有关事宜的通知”,由此衍生的,既然国内的,上市后规定只能有一个,那国内临床期间的呢,若继续延伸到欧洲和美国呢?思维进行发散学习具体详情见下:(国内上市前上市后1.1+1.2的截图;欧洲上市前上市后2.1+2.2的截图;美国上市前上市后3.1+3.2的截图);

【先说结论:①只有欧洲允许在上市前多个,但上市后只允许1个,哪怕是集团内的也得视为同一个;②FDA明确上市前上市后只允许1个;③国内上市后只允许1个上市前无法规支持与明确,得看官方解释和线下实操情况,感兴趣的,详情见下截图原文】

1.1:国内上市后明确只能1人,如下图:

1.2:国内上市前没明确,而且最近发布的新版的GCP,还把申办者的定义给拿掉了,取消了好多上一版存在的定义(细节只能去扣ICH的 E6)。


但是欧洲上市前允许多个,在上市后只允许1个美国上市前只允许1个上市后也只允许1个)的截图如下(网上公众号看到的法规截图原文,我核实了法规的现行版,这个倒没错,但因为我不是专门研究临床的,若必要时,对临床期间发文再细查,之所以贴出来,因为作为QA一般只相信法规原文,非法规原文的只能半信半疑,可能是部分实操的特殊情况,那只能靠经验了)

2.1:欧盟上市前(允许多个):《REGULATION (EU) No 536/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on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2001/20/EC》欧洲议会及理事会 2014 年 4 月 16 日第 (EU) 536/2014 号法规—— 关于人用药品临床试验,并废止第 2001/20/EC 号指令

2.2:欧盟上市后(只能是1个,哪怕是集团公司的,也只能视为1个):有EMA官方的问答(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List for the submission of variations for human medicinal products According to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1234/2008 as amended根据修订版欧盟委员会法规 (EC) 1234/2008 提交人用药变更的问答清单),还有之前做课件的定义(去找的法规原话),如下两张截图:

3.1:FDA上市前(只允许1个申办者sponsor):

IND申请表(Form FDA 1571)


3.2:FDA上市后(只允许1个申请人/持有人),是因为美国需要指定“唯一代理人”:

2026-06-12 09:40 EthanFu     

没有问题,明确责任方即可,上市前需确认MAH是谁,并且需匹配对应的管理体系和配备相应的资源

2026-06-12 11:14 圣人有点冷     

同意。跟公司架构没有关系,关注的是研发及生产活动的合规性。

2026-06-11 16:22 用户u24r     

早期没有问题,只要在临床期间关键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其他第三方合作单位也符合要求是可以的

2026-06-09 14:35 Dimple     

没有问题,不用拿GMP生产的要求套研发和临床,尤其是临床,用第三方外包人员做项目的多的是。

2026-06-04 08:39 乔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