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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研发转移到QC,可以事先定义为共同确认/验证的形式。QC参与了共同确认,可以不再进行临床阶段的方法Qualification,直接放行临床批次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多长时间以内算共同,一个月,三个月还是半年,没有那么细的规定,你只要保证转移用的样品相同且在期间是稳定的就行。
所以,其实本质在于研发是在方法到什么程度转移到QC的;如果研发建立固定了方法操作程序,并进行了初步的性能确认,那采用上面的共同确认是可行的;如果研发只是固定了方法操作程序(甚至程序都没有固定,只是搭了一个方法框架,后续还需要优化),没有初步的性能确认,就扔给QC, 这种方法转移很难被认可。后者需要在QC进行方法确认,评价方法性能。
这里需要厘清分析方法转移的概念:
分析方法转移就是记录一个实验室(接收方,receiving unit)能够使用由另一个实验室(转移方,sending unit)所开发并经过验证分析方法的过程,并确保接收的实验室有能力按照转移方法进行检验。这本身就是一个对转移方法的确认(verification)过程。
分析方法转移的方式有:对比试验(双方实验室结果比对)、共同验证(两个实验室进行)、再验证、豁免验证。
可基于转移的产品风险分析(接收方的经验、是否有相似方法、产品复杂性和规格标准等)、转出方对分析方法验证项是否全面(如早期阶段,并未进行分析方法的全验证/full-validation,而仅仅是确证qualification)评估出合适的转移方式。
综合结论,可以是研发→QC,也可以是不同QC之间的分析方法转移,若因处于早期临床阶段/分析方法验证并不全面,可以在分析方法转移过程中基于风险多增加几个确认项(如,中间精密度/加标、系统适用性、回收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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