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后药品增规的考虑
QA临床研究注册申报
有化药新药普通注射液品种拟在上市后增加小规格,目前考虑1、体积不变+降低浓度和2、减小体积+浓度不变两种方式,听说CDE对此类变更补充申请的立题依据非常关注,卡的也比较严格,是否有同类的成功/失败案例可参考?想了解具体的监管、审评逻辑。
2026-05-08 11:19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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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在2004年发过一个通知“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对于规格部分的要求主要如下:

一、由于药品的规格及用法用量是依据上市前临床试验确定的,因此,申请增加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

二、申请增加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不一致的,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以免给临床合理用药造成混乱。

三、申请增加的药品规格不得改变原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

四、申请增加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也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五、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大输液一般不受理50ml、lOO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水针一般不受理1m1、2ml、5ml、l0ml、20ml 以外的其他规格。

 对于立题依据,之前CDE的电子刊物“关于变更规格申请中若干问题的讨论”说明了对立题依据的要求,识林上有。主要要求是

1.基本原则:药品制剂规格需结合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人体机体情况及用药便利性综合科学制定。

2.硬性要求:新增/变更规格必须适配原有批准的用法用量,同时兼顾临床与患者用药便捷性;不能出现规格偏大、偏小、剂量不匹配、浓度改动后无法按原用法使用等问题。

3.立题依据不足的情形:包含规格大于/远小于单次用量、剂量/浓度改动后无法按原用法使用、改规格却擅自变动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无临床研究支持这五类,难以获批。

2026-05-08 20:16 yao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