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不同变更对应的工艺验证批次的要求
工艺验证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第15号)中定义了不同种类的变更的研究验证工作要求,比如微小变更要求: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这里的一批可以理解为执行一批工艺验证批次吗?
2026-03-11 09:46 JJF     
5个回答

我认为几个老师理解和我不一样,我认为提问老师就是说需要做一批次类似工艺验证一样的批次吧?我认为叫啥都行,按照工艺验证也行,没有说按照那个就是错误,我们省局回复我们变更的沟通交流就写的是进行1-3批工艺验证,所以这个叫什么不关键。

2026-03-27 13:50 暗黑使者     

不是,这个1批指的是变更后具有代表性的1批,这个代表性是指除了变更内容以外,其它的均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

需要注意,不要多个微小变更合并,变更,除非生产场地变更这种重大变更,最好不要想一步到位步步到位。

2026-03-21 10:44 红秀     

不是,指按照变更后生产一批商业化规模批次,并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检验,且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

2026-03-20 10:01 用户qkj8     

不是的。 《指导原则》中微小变更要求的“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这里的“一批”通常指的是变更确认批(或实施批),而并不必然要求按照完整的、极其严格的方案去执行一次工艺验证。

对于微小变更(例如:缩小质量标准限度、增加非关键工序的监控、同等原理的非关键设备替换等),官方认为其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极低。因此,只要求按照正常的商业化生产指令生产出“一批”产品,并按照既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全检(放行检验),只要结果合格,就足以证明该变更没有造成直接的破坏性影响。这批产品的生产记录是常规的批生产记录。

2026-03-17 20:20 EllenZ     
JJF 2026-04-01 13:06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需要按照加严取样测试的方式执行工艺验证,只需要按照商业化的要求执行一批变更后的生产取样,结果合格即可

这里“一批样品”不可直接理解为一批工艺样品批次。此处的 “一批样品” 主要是为了确认变更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通常是指按照变更后的生产工艺生产的一批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或中试规模样品(需提供充分理由)。而工艺验证批次主要用于证明工艺的重现性和可靠性。两者目的和应用场景不同,不能简单等同。

2026-03-12 09:57 Jyo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