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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 NMPA 的配套文件,药品的分类和持有路径严格绑定其生产场地:
• 境外生产药品(进口药): 生产场地在境外的,其《药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MAH)必须是境外企业。
• 境内生产药品(国产药): 生产场地在境内的,其《药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MAH)必须是境内企业。
如果买断了权益,但产品依然在境外药企生产,该产品在 CDE 的属性依然是“进口药品”(5.1类或5.2类)。对于进口药品,注册证上的“持有人”必须是一个境外法人实体。国内药企只能以**“境内责任人” 或 “代理人” 的身份在证书上出现,而不能直接作为持有人。
可以考虑在香港、新加坡或欧洲设立子公司,由该境外子公司作为 MAH 向 CDE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 虽然名义上是境外持有人,但实际控制权和权益属于国内母公司。这种方式不需要改变生产场地,适合短期内无法实现技术落地(国产化)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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