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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化该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前提条件,是在生物制品研发的哪个阶段发生的场地变更,场地变更发生在原液还是制剂,生产场地变更前后的产品进行了哪些可比性研究(药学研究、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申报注册是临床试验补充申请还是上市许可申请。明确以上问题才可以回答该问题。
如果是发生在关键临床研究期间及已上市的生物制品,可参考《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指导原则》C、生产场地、规模和工艺的变更。根据该项的内容,该变更至少为中等变更,通常为重大变更,需要根据指导原则要求完成研究向MAH所在地省局递交备案申请或向CDE递交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放行用于临床研究或商业化销售。
在关键临床研究之前发生的变更,参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406进行评估。“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期间,
生物制品发生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的,应充分评估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 申办者评估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变更,应当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相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可以直接实施 并在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报告。 ”
希望以上可以回答您的疑问,知道您进一步操作。
临床期间还是上市产品,有变化的工艺参数的变化范围以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新增场地,重大变更,需要做的研究工作本来就很多。
建议参照CDE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NMPA 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20210617
等指导原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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